为加强教职工宿舍区的管理,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,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,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。
一、全体业主(含物业使用人,下同)在使用、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,应自觉遵守各级政府颁布的物业管理法规政策。
二、在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改革前,全体业主应积极配合学校对教职工宿舍区的各项管理工作,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。
三、业主自主推荐单元自治小组组长,并自觉配合和支持组长的工作。业主对管理服务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,一般应通过单元自治小组组长向教职工宿舍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。邻里关系发生矛盾,一般应由单元自治组长协调解决,也可委托学校有关部门调解。调解不成的,按有关法律途径解决。
四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,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,做好防火防盗工作,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。
五、业主装修房屋,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规定,并事先告知单元自治组长和教职工宿舍区管理服务中心,签订《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》。
六、业主转让、出租物业时,应事先告知单元自治组长和教职工宿舍区管理服务中心。出租后的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赔偿的,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。出租后的物业使用人与邻居发生矛盾时,由业主负责协调解决。
七、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(位)等公用设施、场地时,应按规定缴纳费用。
八、住宅不得改为非住宅。
九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、美观、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。
十、全体业主应文明守规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、外貌(含外墙、外门窗、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)、设计用途、功能和布局等;
(二)、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、梁、柱、板、阳台进行违章凿、拆、搭、建;
(三)、私自占用楼梯、通道、屋面、平台、道路、停车场、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及场地,随意堆放杂物;
(四)、私自占用楼外公共用地,乱搭乱建,或种植花木、蔬菜;
(五)、在公共场所、道路两侧乱设摊点;
(六)、不服从门卫和工作人员管理,随意停放车辆;
(七)、聚众喧哗、喝酒行令、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;
(八)、违反规定饲养家禽、家畜及宠物;
(九)、随意丢弃垃圾、高空抛物;
(十)、违反规定存放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、有害、危险物质等;
(十一)、损坏、拆除或改造供电、供水、供暖、通讯、有线电视、排水、排污、消防等公共设施;
(十二)、法律、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十一、全体业主应树立共同事务管理意识和业主自治管理意识,坚持维护权益与履行义务并重的原则,积极参与、支持教职工宿舍区各项管理工作,共同建设美好和谐家园。